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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保险待遇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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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参加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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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参加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,并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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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收据联;
2.医疗费明细清单;
3.原始病历(附出院小结)、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;
4.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登记凭证;
5.社会保障卡;
6.乐清市基本医疗专用证历本;
7.身份证;
8.异地安置的需提供乐清市基本医疗外埠居住登记凭证;
9.特殊病种需提供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表;
10.慢性病种需提供乐清市国家公务员门诊慢性疾病认定书;
11.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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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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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长及业务科长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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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管局长签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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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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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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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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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劳社医[2005]77号、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》2005年版、乐政[2001]21号、乐政办[2001]2号、乐政办[2001]4号、乐政发[2005]24号、乐政发[2005]25号、乐社险[2001]1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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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 疗
保
险
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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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成镇乐怡路
11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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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5883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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